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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全装修住宅、预制住宅、被动超低能耗独立住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最高金额为70万元。其中,全装修住房贷款政策将于2023年11月10日实施。
首付比例调整,存款条件调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比例统一调整至不低于30%。
同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的存款条件也进行了调整: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以上。(一)单位一次性缴纳逾期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当正常连续缴纳不少于5个月。经中心批准的单位或者因机构改革暂停缴纳的单位,全额缴纳全体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视为正常连续缴纳;(二)新工作或者单位新转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补缴的,申请人应当正常连续缴纳不少于5个月;(三)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按照贷款申请月前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平均缴纳基数确定。共同申请人未按规定缴存的月份,按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计算;(四)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认定标准: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已全额缴存6个月以上(含)且账户状态“正常”且未欠款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2.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连续全额缴纳6个月或未缴纳或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计入账户余额。
商户转公存款条件调整
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存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应连续存款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条件,调整为“贷款申请人已连续存款6个月(含)”,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标准相同。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初审符合贷款转让条件的,申请人需要筹集资金偿还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并在结算后1个月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转让贷款。
原商业贷款应与转公积金贷款一致,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1)贷款申请人不一致;(2)抵押人或共有人不一致; (三)抵押物不一致;(四)担保条件不一致;(五)借款人无产权或者持有的产权比例低于其他单一共有人的。
“认房认贷”调整为“认房不认贷”
按照“认房认贷”标准确定住房套数,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购房结算贷款后已售出,全款购房已售出的,不计入家庭购房套数,以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确定。职工申请的第一笔公积金贷款在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得向已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
其它规范性事项
(1)签订合同偿还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未首次提取的,可在贷款发放后一年内首次提取,以公积金贷款发放日期为准。首次提取时,应保留上月还款金额的三倍(含)以上。
(2)申请公积金月还款业务时,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应大于或等于上个月公积金贷款的三倍(含)。
(3)二手住房商业贷款转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房屋交易价格、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抵押评估价格不一致,房地产价值在贷款审批时以最低价格确定。
(4)原则上,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有人不得超过四人,主借款人持有的产权比例不得低于任何单一共有人持有的产权比例。
(5)购买新商品房应在12个月(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应在3个月(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买方房地产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1.解除婚姻关系不到六个月;2.近亲属之间的房地产权交易(注:《民法典》第1045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为近亲属);3.涉及产权分割的房地产权交易(解释:产权人购买共有人持有的产权,或因夫妻离婚,一方购买另一方房地产的交易); 4.购房产权共有人包括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未成年人。
本通知调整事项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已发放或受理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公积金贷款不予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