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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境程序

出境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只有具有合法正当的理由,依法取得有效出境证件,才可顺利地出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出境的缘由可以分为:因私人事务出境和因公务出境。

  一、因私人事务出境
  中国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境,主要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一步:填写出境审批申请表。
  居住在国内的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境,先要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公民应如实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审批表》填写实例见式样1-1)。在填写申请审批表时,要写清楚在国外亲属的基本情况,例如,他们的职业、经济收入情况、本人和他们的关系、申请出境的目的等。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转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二步:政治审查。
  在我国,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境,要进行政治审查,只有经审查合格的人员,才能获准办理下一步出境手续,同时经审查同意出境的有关材料,也是公民应向出境审批部门提交的必备材料之一。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境的政审,由工作单位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外事科审定。

  第三步:审批。
  (一)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境的审批。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境,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并回答有关询问:
  1.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提交出境申请审批表;
  3.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4.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二)各类因私人事务出境缘由所应提交的相关证明。
  1.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2.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3.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4.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5.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请、雇用证明。
  6.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三)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境申请的审批程序。接受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境申请的公安机关,对公民出境申请初步审查同意后,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提交照片以及缴纳有关费用,并发给护照。

  (四)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境申请的审批期限。公安机关接到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境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对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公安机关应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民因私人事务前往港澳地区的申请审批时限是60天,紧急情况可以提前审批。

  (五)公民申请加急办理护照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公民因下列紧急事由,需尽快出境的,可以在办理护照时申请加急。

  1.出国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后事的。

  3.出国参加商务活动,时间紧迫的。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

  5.出国治病,情况紧急的。

  6.前往国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急件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确有必要时,也可在当日办结。

  (六)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境申请的查询与申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公安机关审批结果通知,有权查询,受理公民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做出答复。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不批准出境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做出处理和答复。

  第四步:领取护照。

  领取护照等出境证件。居住在国内的公民获准出境,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见式样2)。公民应如实填写登记卡内各项目,并与护照各项内容一致,以免在边防检查中,因内容不一致,延误出境。

  第五步:办理户口手续。

  居住在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的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相关户口手续。

  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办理有关手续。

  二、因公务出境

  公民因公务出境,简称因公出境,主要是指接受国家指派,出境从事有利国家的各项活动。目前,我国公民因公务出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二是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三是对外经济贸易,包含商品贸易、技术贸易以及非商品出口贸易,技术贸易又分为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四是因公派劳务输出;五是公派出境留学、培训,又分为国家统一公派出境留学、单位公派出境留学、工商企业出境实习培训。

  (一)公民因公出境任务及审批。公民因公务出境,按出访任务和审批分别如下:

  1.省级代表团出访。省一级党的代表团、人大代表团、政府代表团、政协代表团的出访以及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的出访,由省委、省外事办公室负责审批。

  2.各市级政府和省直属部门的外事活动。各市级政府和省直属部门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进口设备等外事活动,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政府负责审批。

  使用国家对外经贸部,拨给经贸系统的专项出境费用的外事活动,如对外贸易、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经济援助,以及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企业等,由省经贸委、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省政府负责审批。

  对外科技交流、对外人才引进和非教育系统的出境进修,由省科委、省政府负责审批。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对外交往活动,由省外事办公室、省政府负责审批。

  各类省属高等院校与国外高等院校建立院校往来,由省教委、省政府负责审批。

  各省的外事办公室,负责审批不属以上主审部门主审的其他出境团组和人员。

  3.赴港澳地区。因公务赴港澳地区,具有出境任务的单位,应先报请省外事办公室,由省外事办公室,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后,再办理出访手续。

  4.友好城市间出访。省辖市一级的政府友好代表团出访,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或省委审查同意后,再由省外事办公室,报请国家对外友协审批。

  5.边境交往。派遣与朝鲜进行省级间的年度交往代表团,由省外事办公室,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再报请外交部或中联部审批;派往中俄边境地区和中亚边境交往的代表团,由省外事办公室,报请外交部或国家对外友协审批。

  以上审批的具体操作程序是,按前述分类由省外事办公室、计委、经贸委、科委、教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先进行审查,获得同意后,再由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或省委审批。

  另外,有些出境任务,还分为中央和地方二级审批。凡由中央、国务院审批的事项,由省委、省政府报请中央、国务院审批;凡由中央、国务院业务对口部门审批的出境事项,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报请中央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类因公务出境人员的审批。在我国,各类临时因公务出境人员,首先须经过出境审批,只有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获准出境,才可以办理下一步出境手续。

  1.党和行政机关的各级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或省人事厅(局),按出境任务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审定。

  2.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经济援助、经济技术合作的出境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定。

  3.援外医疗队人员。由卫生部派遣的援外医疗队成员,除受省一级管辖的干部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审定。

  4.公费出境留学、进修、培训人员;高等院校处级以下干部、教授、讲师、助教,以及工、商企业各类专业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或相关部门负责审定。

  5.因公务出境的外事工作人员,以及派驻国外使领馆的服务人员、公务员、司机、炊事员等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事办公室负责审定。

  6.工人出境务工。由各省、市的人事部门审定。

  (三)报批程序及相关材料。公民临时因公务出境,首先由拟派遣出境的单位,按前述分类,向主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申领出境证件。

  1.请示报告。请示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

  (1)出访国家或地区;

  (2)出访目的;

  (3)出境人员组成、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和职称;

  (4)在境外停留时间、地点;

  (5)出境费用来源。

  2.对方的邀请函电。邀请函电,应用英、法文或者邀请方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写明邀请单位,被邀请单位名称,被邀人员的姓名,出访具体事由,出访时间、地点以及在外停留时间。

  3.项目、合同或协议书。

  4.政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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